五月報稅,八新制報你知
(更正:本表中「課稅級距調整、提高薪資所得扣除額、免稅額上調、標準扣除額提高」適用於102年報稅新制)
資料來源:理財周刊第660期
今年省稅利多及報稅特色
項目 |
說明 | |
省稅利多 |
增列幼兒扣除額 |
5歲以下幼兒可扣2.5萬元,但有排富條款 |
長照醫療費用可列扣 |
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,支付給所有醫院的醫藥費均可列舉扣除 | |
放寬扶養親屬年齡限制 |
扶養其他親屬(叔伯甥姪)不再有年齡限制,每人可扣減8.2萬元免稅額 | |
小額退稅全都退 |
小額退稅不論金額大小,財政部一律主動退還 | |
增列扶養親屬項目 |
納稅人就讀大陸大學子女,可列為扶養親屬
納稅人或配偶在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,可列為扶養親屬 | |
賣屋族加稅 |
售屋所得調高 |
調高直轄市部分地區售屋所得率,北市更首次按房價與漲幅「分區課稅」。 |
首次報稅 |
軍教人員薪資恢復課稅 |
軍人及中小學老師,將首次申報綜合所得稅。今年起可將自己的子女,列報為扶養親屬扣除免稅額。 |
資料來源:財訊雙週刊第422期、今周刊第854期;通路行銷部業務服務組整理
<更正>今年課稅級距及累進差額
稅率 |
今年度級距(元) |
累進差額(元) |
5% |
0~500,000 |
0 |
12% |
500,001~1,130,000 |
35,000 |
20% |
1,130,001~2,260,000 |
125,400 |
30% |
2,260,001~4,230,000 |
351,400 |
40% |
4,230,001以上 |
774,400 |
資料來源:國稅局
<更正>今年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特別扣除額表&常見報稅錯誤
項目 |
內容 |
金額(萬元) |
常見報稅錯誤 |
備註 |
| |
免稅額 |
一般人 |
8.2 |
誤將年滿20歲未在學及失業者列為扶養親屬 |
滿20歲子女,失業不算無謀生能力
滿20歲子女未在學及非無謀生能力者,須單獨申報 |
| |
年滿70歲之納稅人本人、配偶及扶養的直系尊親屬 |
12.3 |
| ||||
列報扶養滿70歲的兄弟或其他親屬 |
列報扶養滿70歲親屬可多扣半個免稅額,但僅限於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 |
| ||||
標準扣除額 |
單身 |
7.6 |
|
| ||
有配偶 |
15.2 |
| ||||
特別扣除額 |
薪資 |
有薪資者每人扣除上限 |
10.4 |
|
| |
身心障礙 |
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|
10.4 |
| |||
儲蓄投資 |
本人、配偶及受扶養家屬存款利息,但不可含已分離課稅之各種利息 |
每戶最高可扣27萬元 |
誤將股利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|
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,目前只有利息可適用,每年免稅額最高27萬元 |
| |
財產交易損失 |
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當年財產交易所得,不足扣除者可在往後3年內扣除 |
最高可扣除限額為當年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|
漏報租賃收入及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|
此類所得屬非扣繳所得,國稅局不會有資料,須由納稅人自行申報 |
| |
教育費用 |
納稅人子女就讀大專院校學費 |
每人可扣2.5萬元 |
| |||
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|
納稅人5歲以下子女,但本款扣除有排富條款 |
每人可扣2.5萬元 |
|
資料來源:國稅局、財訊雙週刊第422期;通路行銷部業務服務組整理
今年列舉扣除額表&常見報稅錯誤
項目 |
金額 |
常見報稅錯誤 |
備註 | ||
保險費 |
人身保險費 |
三者合計,每人可扣額度2.4萬元 |
列報扣除兄弟姊妹之保險費 |
納稅人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才可扣除 | |
國民年金費 |
| ||||
勞保費 | |||||
全民健保保費 |
全數認列無上限 | ||||
醫藥及生育費 |
核實認列無上限 |
對美容等費用列為醫藥費 |
美容等支出不屬醫藥費,不可列舉扣除 | ||
醫藥費支出未刪除已領取保險給付部分 |
| ||||
災害損失 |
案國稅局核發災害損失證明金額列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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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屋借款利息 |
每戶最高可扣30萬元,須減除利息免稅額 |
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未扣除利息免稅額 |
購屋借款利息可列報上限為30萬元,但應先減除享受的利息免額稅 | ||
房屋租金支出 |
每戶最高可扣12萬元,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者,不可再申報房租金支出 |
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又同時列報租金支出 |
購屋借款利息與租金支出只能二選一申報 | ||
申報扶養之兄弟或其他親屬的租金支出 |
僅納稅人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親屬的租金支出可列報 | ||||
捐贈 |
對政府國軍之捐贈 |
核實認列無上限 |
| ||
一般捐贈 |
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% |
將到寺廟點光明燈、安太歲費用列為捐贈 |
點光明燈為有對價行為,不算捐贈 | ||
對學校捐贈 |
直接對公立學校捐贈核實認列無上限;對私立學校不得超過綜合所得20%
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基金會捐贈;指定受贈學校不得超過綜合所得50%;未指定學校核實認列無上限 |
| |||
政府捐贈 |
對同一參選人捐贈不得超過10萬元
每一申報戶對政黨及候選人捐贈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%,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
受贈政黨得票率須達2%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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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財訊雙週刊第422期;通路行銷部業務服務組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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